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13民初8165号
常州市金坛耐思得自行车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区盛林工具厂、张建华、张宇驰、何广晓、赵志荣: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金坛科技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市金坛耐思得自行车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区盛林工具厂、张建华、何广华、张宇驰、何广晓、赵志荣、张丽华、李建良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13民初81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常州市金坛耐思得自行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江苏金坛科技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1856039.39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违约金22万元以及律师代理费8万元。二、被告常州市金坛区盛林工具厂、张建华、何广华、张宇驰、何广晓、赵志荣、张丽华、李建良对被告常州市金坛耐思得自行车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4049元,由被告常州市金坛耐思得自行车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区盛林工具厂、张建华、何广华、张宇驰、何广晓、赵志荣、张丽华、李建良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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