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1073号
常州金坛富禾塑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卫平与被告常州金坛富禾塑业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10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常州金坛富禾塑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原告王卫平运费13700元。二、驳回原告王卫平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8元,由原告王卫平负担65元,由被告常州金坛富禾塑业有限公司负担143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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