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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新纶科技与被告常州韩保保护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7/29 15:20:39 浏览次数:2529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283号

常州韩保保护膜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新纶科技(常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韩保保护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2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常州韩保保护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新纶科技(常州)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61046.8元及自2018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686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1868元,由被告常州韩保保护膜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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