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981号
吴洪仙: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市金坛区惟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洪仙(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208211408)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9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被告吴洪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常州市金坛区惟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电梯运行费合计1068元,并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如果被告吴洪仙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吴洪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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