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872号
王国兴:
本院受理原告高淳华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国兴(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108305639)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8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被告王国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高淳华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及违约金合计9649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王国兴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