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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史国胜与被告长兴电源、九华能源科技、赵建华、陈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7/31 9:38:01 浏览次数:3663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明光市长兴电源有限公司、江苏九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赵建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6196712284237)、陈岗(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26196908160017):

本院审理的原告史国胜与被告明光市长兴电源有限公司、江苏九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赵建华、陈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35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明光市长兴电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给史国胜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11月6日至返还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赔偿保险费人民币3000元。二、江苏九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赵建华、陈岗对上述明光市长兴电源有限公司的义务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三、江苏九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赵建华、陈岗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明光市长兴电源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史国胜的其余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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