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1147号
常州金坛新光机械制造厂、丁国俊: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金坛新光机械制造厂、丁国俊(3204221970****141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11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常州金坛新光机械制造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人民币514660元,并赔偿该款自2013年1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不能清偿的部分,由被告丁国俊清偿。二、驳回原告江苏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47元,由被告常州金坛新光机械制造厂、丁国俊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承办法官蒋华,联系电话0519-82399654,联系地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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