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4315号
吕建华、孙莲凤:
本院受理原告陈月仙诉被告吕建华(身份证号码320482196112176018)、孙莲凤(身份证号码320482196612300505)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要求两被告返还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并以借款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的利率标准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时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11月1日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