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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董粉琴与被告常州市舜达造船、黄志忠、陈春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7/31 17:10:01 浏览次数:2756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145号

陈春元:

本院受理原告董粉琴与被告常州市舜达造船有限公司、黄志忠、陈春元(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75****3615)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常州市舜达造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董粉琴借款人民币400000元,并自2017年5月1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上述借款产生的利息。二、被告陈春元对上述常州市舜达造船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董粉琴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00元,由被告常州市舜达造船有限公司、陈春元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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