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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戴维诉被告顾凯、邹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19/7/31 17:10:31 浏览次数:2806

         

    

(2019)苏0413民初464号

顾凯、邹鑫:

本院受理原告戴维诉被告顾凯(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9212182814)、邹鑫(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202091615)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4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的内容:驳回原告戴维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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