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单梦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与被告单梦婷(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9402072608)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33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被告单梦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5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由被告单梦婷承担(此款原告已预缴,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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