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常州韩保保护膜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俞烨与被告崔勇杰、常州韩保保护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595574694H)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13民初82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一、被告常州韩保保护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俞烨借款人民币4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11月1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崔龙湖、郑明淑、崔智善在继承崔勇杰遗产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诉讼保全费2770元,合计人民币10070元,由被告常州韩保保护膜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崔龙湖、郑明淑、崔智善在继承崔勇杰遗产范围内与被告常州韩保保护膜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径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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