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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州艾卡新材料科技诉被告常州韩保保护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9/8/2 9:19:49 浏览次数:2873

         

   

 

(2019)苏0413民初5501号

 

常州韩保保护膜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艾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韩保保护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1484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11月12日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八月一日

 

 

联系电话:0519-82399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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