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2454号
孟辉:
本院受理原告王伟忠与被告孟辉(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8****0110)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24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孟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伟忠支付货款6000元,承担自2017年1月28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孟辉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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