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中山市雅锋内衣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佳博织造有限公司与中山市雅锋内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所欠货款人民币165437.80元,自从2019年5月13日起以本金165437.80元实际还清冬日止按照年利率6%的资金占用利息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1月7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八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