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江苏万秀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孙祥鹰: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胜与被告江苏万秀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孙祥鹰(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550514****)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江苏万秀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人民币拾伍万元整(150000),并以150000元为基数承担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按月息2分计算的利息(扣减5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1月4日上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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