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吴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建(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20728****)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理赔款共计人民币42354.95元(包括本金41470.36元、利息757.15及逾期罚息127.44元),并以保险理赔款42354.95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保费共计人民币6864.84元;3、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律师服务费用1200元;4、请求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1月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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