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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卫军与王建华、谢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9/7/14 15:02:21 浏览次数:1986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王建华、谢明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卫军与王建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71112****)、谢明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9102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为:一、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50000元,并承担自2015年12月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0月15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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