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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秦金花与被告卢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8/8 10:00:52 浏览次数:2429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3331号

卢清华:

    本院受理原告秦金花与被告卢清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3****161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33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卢清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秦金花借款人民币39200元,并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清偿之日按年利率6%支付上述借款产生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秦金花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已减半),由被告卢清华负担392元,原告秦金花负担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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