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建生、魏锡梅:
本院受理原告徐国平与被告陈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4****4955)、魏锡梅(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4****5604)、陈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陈建生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7210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6月30日);2.被告魏锡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陈建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9年11月1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联系人:金坛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贾梦姣
联系电话:82399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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