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杭州诺丁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的原告江苏南顺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诺丁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09487005)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复印件及本院(2019)苏0413民初4684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江苏南顺食品有限公司要求你公司偿还原告货款人民币200000元;及该款项自2019年3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的逾期付款损失(至起诉日暂计人民币3000元),共计203000元;要求你公司承担原告追讨该货款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暂计7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1月11日9时1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零一九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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