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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超诉被告洪润泽、李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8/12 18:00:36 浏览次数:3301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洪润泽、李晨: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超诉被告洪润泽(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81124****)、李晨(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90429****)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8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洪润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杨超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李晨对第一项判决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5820元,由被告洪润泽、李晨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径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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