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黄凯、黄梅燕:
本院在审理原告虞军荣诉被告黄凯(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50126****)、黄梅燕(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919851001****)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31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黄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虞军荣返还担保代偿款535000元,并承担自2017年7月1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虞军荣要求被告黄梅燕返还担保代偿款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418元、保全费4270元,合计9688元,由被告黄凯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迳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