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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程诉被告吕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8/12 18:02:17 浏览次数:2520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吕霞: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程诉被告吕霞(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11007****)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35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吕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王程支付借款85000元及利息(以借款8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被告吕霞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吕霞负担968元,原告王程负担5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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