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王琴芳:
本院审理的原告金坛区西城鑫达陶瓷经营部与被告王琴芳(居民身份证号码码32042219711103530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复印件及本院(2019)苏0413民初4863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金坛区西城鑫达陶瓷经营部要求你归还材料款36099.5元,并承担自逾期还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1月1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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