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执异45号
吴松芳、倪晓俊、吴洁云:
本院在执行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吴松芳(320482195701147317)、倪晓俊(321181198204272813)、吴洁云(320482198203027308)、成息凤、吴雨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成息凤对本院作出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执异45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主文载明:一、变更本院(2018)苏0482执1170号之九执行裁定主文为:冻结被执行人成息凤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214671260002119732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2922596.62元,冻结期限自2019年6月14日起至2020年6月14日止。在上述冻结期限内,自2019年7月起每月保留人民币800元作为被执行人成息凤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二、驳回被执行人成息凤的其他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 O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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