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刘建江:
本院受理原告孙知青诉刘建江(3204821976****053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文书。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刘建江归还坐落于金坛区愚池新村5幢503室房屋产权给原告孙知青;要求被告刘建江配合协助上述房产过户手续,无条件的顺利将房产权过户到原告孙知青名下。本公告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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