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3232号
常州市金坛宏伟织造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市金坛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诉被告常州市金坛宏伟织造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32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为: 被告常州市金坛宏伟织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常州市金坛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款项人民币元47262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2元,由被告常州市金坛宏伟织造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2元。
二 ○ 一 九 年 八 月 十二 日
联系方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联系电话:0519-82399648
联系人:崔竹云 高 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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