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日晚饭后,原告出门散步环绕一圈至被告校园南侧栅栏围墙外,见柳枝茂盛,便踮起右脚伸出右手想折取柳枝,不料被击倒在地,造成伤害。后原告被送至金坛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原告认为,被告作为电子围栏的使用单位,在缺失警示标志牌时没有及时补正,也未及时修剪柳枝,对日常维护和周年环境整治不力,应承担责任。现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万余元。
被告对此辩称,被告在围墙上加装电子围栏,是合法的民事行为,无任何过错,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对其损害结果有过错,且原告无证据证明其损害结果与电子围栏之间的因果关系。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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