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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秋月诉被告史书生、季火绩、华德机械、中国人保常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8/13 16:53:12 浏览次数:2635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13民初6815号

史书生:

本院受理原告郑秋月诉被告史书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4911245352)、季火绩、常州华德机械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联系到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13民初68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赔偿交通事故损失226007.77元,其中支付给原告郑秋月99133.32元,支付给被告常州华德机械有限公司126874.45元,上述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对方履行。二、被告史书生赔偿原告郑秋月交通事故损失78849.99元,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对方履行。三、驳回原告郑秋月的其余诉讼请求。若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34元,由原告郑秋月负担2064元,被告保险公司负担2970元(该款原告已预交,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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