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1094号
王春茹: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诉被告王春茹(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6511137606)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10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一、被告王春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代偿款人民币250147.75元及保险费10348.56元(以人民币260496.31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8日起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99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负担390元,被告王春茹负担56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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