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3812号
于国兵:
本院受理的(2019)苏0413民初3812号原告吴成莲诉被告于国兵(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80509561X)离婚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向你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及证据复印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于晓杰随被告生活;3、诉讼费由原、被告各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11月18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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