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1962号
韩龙:
本院受理原告石辉与被告韩龙(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219920611593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19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的内容:本案按原告石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减半收取)、公告费260元,合计人民币285元,由原告石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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