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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陆兴喜与被告马新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19/8/14 16:19:22 浏览次数:2561

         

   

 

 

(2019)苏0413民初2847号

马新杰:

本院受理原告陆兴喜与被告马新杰(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810328811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28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的内容:本案按原告陆兴喜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5元(减半收取)、公告费260元,合计人民币485元,由原告陆兴喜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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