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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诉被告薛建方等四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9/8/14 16:23:28 浏览次数:2331

(2019)苏0413民初5243号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彭夕忠(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106202812):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薛建方、符建平、彭成、彭夕忠、江苏安博特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江苏安博特实业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64万元,利息245679.92元(利息暂算至2019年6月21日),律师费21万元,合计7095679.92元,并承担自2019年6月22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判令以江苏安博特实业有限公司抵押的不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偿还上述债务;三、判令被告薛建方、符建平、彭成、彭夕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9年11月20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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