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苏0413民初5243号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彭夕忠(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106202812):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薛建方、符建平、彭成、彭夕忠、江苏安博特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江苏安博特实业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64万元,利息245679.92元(利息暂算至2019年6月21日),律师费21万元,合计7095679.92元,并承担自2019年6月22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判令以江苏安博特实业有限公司抵押的不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偿还上述债务;三、判令被告薛建方、符建平、彭成、彭夕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9年11月20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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