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2110号
杨宏伟、王继龙:
本院受理原告仇小龙诉被告杨宏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521198303215011)、王继龙(居民身份证号码34052119831013501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21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的内容:本案按原告仇小龙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仇小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O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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