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卢龙富(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409155350):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卢龙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29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江苏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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