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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戴卫诉被告张明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6/1 16:39:31 浏览次数:1958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张明锋:

本院受理原告戴卫诉被告张明锋(3204221979****1438)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壹拾万元整人民币及利息壹拾万捌仟元整人民币。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9年9月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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