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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尹小英诉被告张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19/8/16 15:38:48 浏览次数:2657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张钧: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小英诉被告张钧(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880204****)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18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准许原告尹小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由原告尹小英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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