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对一起“喝酒官司”作出了宣判。王某等8被告补偿喝酒溺亡蒋某(1971年12月生)的父母及妻儿有关损失7万余元。
2014年4月26日,王某组织其员工及朋友共9人在某酒店聚餐。席间,王某、蒋某等4人喝了两斤白酒和1瓶红酒。晚8点左右,王某、蒋某等9人又到某歌厅唱歌,并继续喝了少许啤酒。晚10点左右,蒋某未与其他人打招呼便独自离开。数日后,蒋某被发现溺亡于金坛市下塘河内。后公安机关出具证明:蒋某于2013年1月26日晚酒后失足溺水身亡于金坛市下塘河内,排除他杀。
2014年6月,蒋某的父母及妻儿以共饮者未尽注意及照顾义务为由将王某等8人告上法庭,要求王某等8人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蒋某为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无证据证明蒋某喝酒过量、被告劝酒等情况存在,且根据公安机关和法院的调查也无法认定8被告在整个过程中存在过错、未尽合理注意和照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之证据不足。但鉴于蒋某溺亡与8被告同饮等行为有一定联系,8被告对原告有关损失应予适当补偿,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服判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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