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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州市金坛区信安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袁军、丁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9/8/19 15:11:32 浏览次数:3432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于文俊: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市金坛区信安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袁军、丁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20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于文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常州市金坛区信安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500000元,并承担以借款本金15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于文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常州市金坛区信安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91000元、保全担保费3300元,合计94300元。三、被告袁军、丁海明对被告于文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043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431元,由被告于文俊、袁军、丁海明负担。

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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