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盖念之:
本院受理原告何小建与被告盖念之(3204821987****4614)、第三人叶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金坛区新城东苑二区8幢乙单元403室房屋买卖合同,并确定该房产是被告所有的独立产权房,被告、第三人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蒋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倪美华、虞惠萍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19年11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应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附:承办法官蒋华,联系电话0519-82399654,联系地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2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