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钱刘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洪平、卢小琴诉被告钱刘辉(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950209****)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28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钱刘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杨洪平、卢小琴借款人民币3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3元,由被告钱刘辉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径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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