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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坛区金城俊美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常丽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8/19 16:39:59 浏览次数:1908

         

    

(2019)苏0413民初2848号

常丽俊:

本院受理原告金坛区金城俊美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常丽俊(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110120650)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28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被告常丽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金坛区金城俊美建材经营部货款人民币38860元,并自2019年3月1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上述货款产生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2,由被告常丽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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