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王叶萍:
本院受理原告艾成松与被告刘金和、王叶萍(3204221973****330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刘金和、王叶萍立即支付借款10000000元,并承担按月利息2分计算自2012年6月5日起至还清上述借款为止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蒋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倪美华、虞惠萍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19年11月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应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附:承办法官蒋华,联系电话0519-82399654,联系地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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