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迈科锂电(江苏)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二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迈科锂电(江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325200元;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违约金330520元;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因逾期付款造成原告的资金占用损失(以工程款本金23252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计算至2019年4月10日为123116.58元);依法判令被告返还投标保证金7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蒋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倪美华、虞惠萍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19年11月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单位应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附:承办法官蒋华,联系电话0519-82399654,联系地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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