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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州奕奕钢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建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9/8/20 14:13:46 浏览次数:1824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奕奕钢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40227****)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17800元,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1月26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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