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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薛天青与被告杨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8/23 16:02:54 浏览次数:1998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1831号

杨国伟:

本院受理原告薛天青与被告杨国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68****441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18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国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薛天青借款人民币56000元,并自2019年2月22日至清偿之日按年利率6%支付上述借款产生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0元,由被告杨国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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