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2104号
常州市金坛区桃叶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林吉娣诉被告常州市金坛区桃叶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21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一、被告常州市金坛区桃叶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日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林吉娣劳务费9616元。二、驳回原告林吉娣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6元,由原告林吉娣负担6元,由被告常州市金坛区桃叶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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