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1100号
汪凯然:
本院受理原告时国祥诉被告汪凯然(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80712015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11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一、被告汪凯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时国祥借款100000元。二、被告王文娟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中50000元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汪凯然、王文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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